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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台上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呂紹凡律師
被 上訴 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唐中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4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主張:伊為公告第584276號「自動切換器」新型專利(下稱系爭新型專利)、第589539號「電腦操作台與周邊裝置訊號切換器及其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發明專利,與系爭新型專利合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
被上訴人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厚雅公司)生產銷售型號KMP2PC、KMP2XC、KAMP2PC 、KAMP2XC等4款KVM切換器(下稱系爭切換器),型號KAG12、KAG14等KVM切換器(下稱KAG12等2款切換器,與系爭切換器合稱系爭產品),分別落入系爭新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請求項一之範圍,係故意侵害伊之專利權。
厚雅公司銷售系爭產品至少達新臺幣(下同)3,280萬元,以該銷售額2倍估算賠償數額,應賠償約6,560萬元,伊先為一部請求系爭(6款)產品之損害賠償金額各1,000萬元,合計6,000萬元。
又厚雅公司之侵權行為,造成伊商譽 損失,伊得請求厚雅公司賠償100萬元,及以適當方法回復名譽。
而被上訴人唐中吉為厚雅公司負責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依民國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08條、第84條第1項、第3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求為命㈠被上訴人連帶賠 償6,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㈡厚雅公司立即停止且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並立即將其已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系爭產品全數回收並銷燬(此部分係於原審為追加之聲明);
㈢厚雅公司將起訴狀附件1所載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刊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半頁1日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論述)。
被上訴人則以: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新型及發明專利請求項一之範圍,厚雅公司無侵害系爭專利之故意,況各該發明專利請求項一,不具進步性,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系爭產品均為厚雅公司生產、銷售;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別以100年6月27日、99年12月24日之更正內容為準,均屬製造訊號切換器之技術領域,且牽涉電腦操作台及周邊設備之相關知識。
各該專利均於91年間申請,綜核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之先前技術,及系爭新型專利係以一體成型之技術手段提高切換器之耐候性及耐摔性,暨系爭發明專利係以電路通道安排之技術手段,達成不同步切換致周邊裝置之資料流不中斷,該等技術手段並非複雜,故系爭專利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上,應以「大學畢業後,從事電腦操作台、訊號切換器與電腦周邊設備製造業一至二年之工程師」為標準。
系爭新型專利提供一種「自動切換器」,為一種一對多的插座型切換器,其中包含一內部設置切換電路之主插座體;
該主插座體之殼體係以塑料一體成型,以能對內部的電路板及電路提供絕對的保障,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與耐摔性,並包含一主插座體,及至少二組的訊號插座組;
該主插座體內設置有電路板,其與插座組之間係以傳輸訊號用的纜線所聯結。
其中,該主插座體之殼體係包含用以包裹電路板之電路保護層,用以包裹該電路保護層之外殼體,以及附著在外殼體上之防滑面者。
該保護層、外殼體、防滑面係以多次射出成型為一體狀者,用以包裹電路板之保護層係以熔點較低之塑料製成,不會對電路產生破壞。
其請求項一之內容為:一種自動切換器,其包含一主插座體,及至少二組的訊號插座組;
該主插座體內設置有切換電路的電路板;
該各訊號插座組包含一螢幕訊號插接座、一鍵盤訊號插接座、一滑鼠訊號插接座;
該各訊號插座組係以傳輸訊號用的單一纜線與主插座體內的切換電路聯結,其中該各訊號插座組之各螢幕訊號插接座、鍵盤訊號插接座、滑鼠訊號插接座係彼此相同,且該各纜線之一端係由該主插座體之殼體所包覆,使該主插座體與該等訊號插座組連接成一體狀而為其特徵者。
系爭發明專利則係一鍵盤-影像-滑鼠切換器,該切換器同時也是一周邊共用切換器,可供所有連接至一切換器的電腦以共用任一通用序列匯流排周邊裝置,而且可同步或不同步地切換鍵盤-影像-滑鼠通道和周邊通道至一共同的電腦或不同的電腦,亦不會於切換器切換時中斷該周邊資料流。
通用序列匯流排周邊可同步或不同步地與鍵盤-影像-滑鼠通道切換。
其請求項一之內容為:一種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係為鍵盤-影像-滑鼠切換器與周邊共用切換器之組合,其係用來共用一影像螢幕,複數個符合工業標準之操作台裝置,以及在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之中之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其包括:一中央處理器,包括一第一記憶體,用來儲存一處理訊號切換之處理程式;
一集線切換模組,包括通用序列匯流排集線器以及由中央處理器韌體所控制的矩陣類比切換器,其被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且與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以及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形成了通訊,以使經過集線切換模組至一個或超過一個周邊裝置的訊號以仿效電腦起始;
一裝置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與集線切換模組,其係依據工業標準以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
一主機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且與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形成了通訊;
及一影像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且與影像螢幕裝置形成了通訊。
依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一之記載,被包覆的對象為「纜線之一端」,而各纜線之一端係直接連結於電路板上的切換電路,意即「纜線之一端」包含與切換電路連接處;
而系爭新型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2段,系爭新型專利之目的,在於對內部的電路板及電路提供絕對的保障,且具有良好的耐候性與耐摔性;
第7頁第2段,為使在震動中電路板上的電子組件的焊接不會發生鬆脫,且空氣中之水氣亦無法侵入電路中,主插座體之殼體內面係與電路板完全密合,令電路板受到完全的阻隔保護。
為達成系爭新型專利之目的,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一所載之「包覆」並非任意結構、程度或態樣均可,而應限制於「殼體完全包住纜線之一端,且殼體之內面與纜線之一端(包含與切換電路連結之處)完全密合」,以符合「包覆」一詞所蘊含之「包裹、被覆」之意。
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一,已明確記載訊號插座組與切換電路之電性連接方式,係以單一纜線予以連結,故其並未經過任何連接器,進而避免鬆脫或因震動而致瞬間斷路之問題。
至系爭新型專利說明書唯一描述的實施方式,其最基本的耐候性與耐摔性,係藉由殼體之內面與電路板完全密合而達成,再進一步描述如何藉由三層結構增強其耐摔性,完全未提及僅須包覆纜線中段,以防止拉扯之手段與功效。
故上訴人主張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一,未限定纜線必須不經過連接器而與切換電路連結,「纜線之一端連結至固定於主插座體內之電路板」及「殼體與纜線之一端的密合性」即足以解釋先前技術問題,而達到耐候性及耐摔性之功效云云,並不可採。
又兩造同意以卷附之產品實物照片及使用手冊之內容作為侵權比對,依據上開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一之技術特徵,可分析如下:1A:一種自動切換器,其包含一主插座體,及至少二組的訊號插座組;
1B:該主插座體內設置有切換電路的電路板;
1C:該各訊號插座組包含一螢幕訊號插接座、一鍵盤訊號插接座、一滑鼠訊號插接座;
1D:該各訊號插座組係以傳輸訊號用的單一纜線與主插座體內的切換電路聯結,其中該各訊號插座組之各螢幕訊號插接座、鍵盤訊號插接座、滑鼠訊號插接座係彼此相同;
1E:且該各纜線之一端係由該主插座體之殼體所包覆,使該主插座體與該等訊號插座組連接成一體狀而為其特徵者。
以此要件分析,系爭KMP2PC產品雖落入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一要件1A、1B、1C、1D之文義讀取,然依KMP2PC之實物照片,由纜線在殼體內部的交纏狀態,以及殼體上蓋的拆解方式,可知殼體內存有一容置空間,殼體之內面並未與電路板完全密合,與要件1E所載「包覆」特徵不同,不符合要件1E之文義讀取。
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一要件1E係以包裹、被覆的方式,保護纜線與電路板連結處,其殼體直接包覆纜線之一端;
KMP2PC則僅是罩蓋而未被覆,且纜線需藉由保護環與殼體銜接,其方式實質不同。
要件1E可增強纜線連結處之固定能力,避免鬆脫;
KMP2PC之殼體則係防止外界直接接觸、碰撞纜線與電路板連結處及其他內部元件,而未增強連結處固定能力,於掉落地面時無法克服焊接鬆脫之問題,其功能實質不同。
KMP2PC無法達成要件1E之高度耐摔性,其結果亦實質不同。
對於要件1E而言,KMP2PC不適用均等論,故KMP2PC產品並未落入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一之均等範圍。
其次,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一之技術特徵,分析如下:1a:一種電腦操作台與週邊裝置訊號切換器,係為鍵盤-影像-滑鼠切換器與周邊共用切換器之組合,其係用來共用一影像螢幕,複數個符合工業標準之操作台裝置,以及在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之中之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其包括:1b:一中央處理器,包括一第一記憶體,用來儲存一處理訊號切換之處理程式;
1c:一集線切換模組,包括通用序列匯流排集線器以及由中央處理器韌體所控制的矩陣類比切換器,其被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且與任一複數個電腦系統以及一個或超過一個的周邊裝置形成了通訊,以使經過集線切換模組至一個或超過一個周邊裝置的訊號以仿效電腦起始;
1d:一裝置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與集線切換模組,其係依據工業標準以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
1e:一主機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且與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形成了通訊;
及1f:一影像控制模組,其連接至中央處理器且與影像螢幕裝置形成了通訊。
KAG14產品除可連接4台電腦主機外,其他技術特徵均與KAG12產品相同。
故本件以KAG12產品為侵權比對,以此要件分析,系爭KAG12產品雖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一要件 1A、1B、1E、1F之文義讀取,但依KAG1 2拆解後的電路板照片及電路圖等內容,KAG12內部的CBT3253切換器晶片與TUSB2046集線器晶片,係被連接至RC3051DS處理器晶片,且與二個電腦以及一個USB周邊裝置形成了通訊,CBT3253多工器晶片之S0、S1、ENA-、ENB-等控制接腳,係接收處理器之BZ/PB0、BZ/PB1接腳所輸出之訊號,而該輸出訊號必然由處理器內部韌體所控制,惟依據KAG1 2使用者手冊,並無「仿效電腦起始」功能之描述。
所謂「仿效」即指並非真正,而僅是如同真實一般,故「仿效電腦起始」之訊號不應由電腦系統發出,而應由切換器裝置內部之晶片、韌體完成此功能,上訴人僅依據電路連結關係即推斷可達成「仿效電腦起始」功能,並不足採。
而上訴人並未能證明KAG12 確實具有「仿效電腦起始」功能,故KAG12不符合要件1c 之文義讀取。
又依據KAG12 使用者手冊,並無「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功能之描述,故KAG12 不具有持續仿效之功能,即不具有「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之功能,不符合要件1d之文義讀取。
又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一之仿效電腦起始,可令切換器裝置代替電腦系統與周邊裝置溝通,而KAG12 不具有該技術特徵,自亦不具有該功能,故方式及功能實質不同。
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一仿效複數個操作台裝置,令電腦系統不會察覺操作台裝置被移除,而KAG12 不具有該技術特徵,自亦不具有該功能,故方式及功能實質亦不同。
因此,KAG12 不適用均等論,未落入系爭發明專利請求項一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從而,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上訴人請求 被上訴人連帶給付6,100萬元本息,請求排除厚雅公司就系爭專利所為之侵害及登報道歉,均屬無據,不應准許等情,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上訴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之理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含追加之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上訴論旨,係就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末查原審就上訴人追加排除侵害部分,雖未於判決主文一併諭知「追加之訴駁回」,核屬應否由原審更正之範疇,與判決是否違背法令無涉。
至上訴人提出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351號判決,尚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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