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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五號
上 訴 人 謝晨謠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鄭秋香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楊元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重家上字第六二號),提起一部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就該擴張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對原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一億六千萬元之第二審上訴,並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原判決因而確定。
直至民國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即上訴期間屆滿後,上訴人提出民事三審上訴聲明㈡狀,始擴張聲明,就原判決駁回其上開請求,其中一千萬元之部分聲明上訴,求予廢棄,揆諸上開規定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
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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