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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號
抗 告 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 一○五年度聲再字第六三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對前訴訟程序原法院一○五年度選字第六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一條已明定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自亦包括不得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抗告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與前開規定不合,因而裁定予以駁回,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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