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179,201709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 上訴 人 侯柏青
莊文仁
上列聲請人及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蘇聞謹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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