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183,201709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陳建男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琪瑾(原名黃譓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8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