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193,201709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褚顯明
林士雄
顏宗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能生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87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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