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196,201709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周師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08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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