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201,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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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陳聖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陸駿誠間請求清償債務再審事件,聲請退
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10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聲請人據以繳納再審裁判費 1,000元。

而其再審之聲請,嗣經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99號裁定以未敘明法定再審事由等為由予以駁回,聲請人雖主張其是事件之受害者,不需繳交裁判費,應退還之云云,尚屬無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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