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朱志剛
朱志強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麗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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