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206,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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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劉明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明虎等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再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054號),聲請補充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

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僅得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至第498條規定,聲請再審,不得再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前對於本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353 號確定裁定,係以「聲明異議」之方法聲明不服,依上說明,於法自有不合。

本院基於保障聲請人依法請求救濟之權利,乃視其為聲請再審而調查裁判。

嗣經本院認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以105年度台聲字第1054 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予以駁回,經核並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漏未裁判之情形。

聲請意旨,以原裁定誤其聲明異議為聲請再審,至今仍未對其聲明異議做出裁定,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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