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222,201709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22號
聲 請 人 林聖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春梅即正典布行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 2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勞上字第30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人就上開事件,向本院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然聲請人嗣已繳納本件抗告費用新臺幣 1,000元,有原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上述之聲請,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