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236,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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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林明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郭慈瑀與被上訴人王明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以伊雖經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985號裁定選任為郭慈瑀就其與王明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伊將於民國106年8月25日出國,至9 月中方返國,且聲請人對案情毫無頭緒,亦不認識郭慈瑀,為恐耽誤訴訟進度,聲請辭去其職務。

然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其請求辭任訴訟代理人職務有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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