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243,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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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孫新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添源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5年1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852 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再抗告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次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第495條之1第2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並以其罹癌數年而無收入,系爭房屋遭相對人假扣押中,於親朋間信譽貶落,難以籌措金錢委請律師,實屬無資力為由,聲請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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