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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柯智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公
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本院裁定(104年度台聲字第1301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104年11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104年12月7 日止,即告屆滿(期間之末日104年12月5日為星期六,次日為星期日,以再次日代之),乃聲請人遲至106年7月31日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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