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385,201803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同上
上列聲請人因與博欽法律事務所(Perkins Coie )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85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對於當事人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該地址業經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299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吾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吾國駐紐約辦事處函、法國代表處函及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可稽。

足見本件再依聲請人陳報處所送達亦無法送達,有依職權命對渠等為公示送達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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