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575,2018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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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1575號
聲 請 人 林忠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莊榮兆與被上訴人李慶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另行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定有明文。

聲請人以伊雖經本院選任為莊榮兆就其與李慶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伊曾於民國88年8月至90年7月及91年5月至96年3月間,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擔任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就莊榮兆涉訟事件表示意見,不宜擔任莊榮兆反訴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等語為理由,聲請辭去其職務,然未提出證據以資釋明,且所稱縱屬真實,亦難認係正當理由,依首揭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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