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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 請 人 李彥緯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聲
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
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九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抄錄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三三○六三號支付命令內容,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
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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