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盈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群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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