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72,20170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二號
聲 請 人 陳慧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黃育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
上字第二二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