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雷 甲
法定代理人 李 ○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雷乙等間請求認領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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