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183,20170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許阿淑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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