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邱銘哲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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