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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翁仰瑞
上列聲請人因與張雅惠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理 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惠、翁健翔之被繼承人翁仰中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翁仰中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台高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五號判決,廢棄上開台高院第二審判決,發回該院更為審理。
嗣翁仰中於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死亡,相對人承受訴訟,台高院以一○三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二五號判決相對人之上訴駁回,並命相對人連帶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
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一五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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