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256,2017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 請 人 劉忠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亞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原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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