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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九八號),提起再抗告,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
須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明。
本件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台北地院聲請對聲請人袁靜如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及給付金錢,台北地院以一○○年度司執字第九一五一七號返還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於民國一○○年四月六日查封台北市○○區○○路○段○○號十樓房屋內之動產,嗣聲請人聲請啟封,台北地院司法事務官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不服,對之聲明異議,台北地院以裁定駁回其異議,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聲請人不服,對之提起再抗告。
查聲請人袁靜如以其對於原裁定提起再抗告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或撤銷系爭執行程序,核與前揭法定停止執行之事由未符,自不應准許。
又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並非系爭執行程序之執行債務人,有系爭確定判決可稽,渠等聲請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亦有未合。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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