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闕月晏
法定代理人 闕進益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李周招治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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