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二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張 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藍福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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