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330,201702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琇玲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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