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336,2017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六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代 理 人 林家安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重裕等與被上訴人喬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八千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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