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338,2017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三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江弘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石豊田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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