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341,20170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因與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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