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343,2017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九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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