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349,201702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九號
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詹 文 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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