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 請 人 陳國松
江原貴
汪文弘
張 琮
許維民
游邵全
劉文博
劉順德
潘忠雄
蔡明志
賴正斌
羅慶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佑豐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