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354,20170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晶瑩
被 上訴 人 林晶儀
林怡君
林千惠
賴秀娥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黃寶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参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