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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七號
聲 請 人 賴木水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曜朋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一○五
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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