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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九號
聲 請 人 黃代興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劉玉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五年度再字第一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第五百零七條規定,於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係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五年度再字第一五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十三款、第四百九十七條所定情形,對之聲請再審,自應專屬為裁判之原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應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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