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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四號
聲 請 人 簡旭成律師(即再抗告人張憶如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張憶如與相對人李璧卿間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七一號),聲請核定再抗告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再抗告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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