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638,201705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三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總統府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忻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朱秀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好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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