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652,201705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二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淑惠
林信宏
林嘉宏
林瑞雯
林冠華
林柏蒼
林吟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孫瑞霞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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