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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一號
聲 請 人 魏 高 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 定代理 人 魏陳秀芳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 秀 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
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本院
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本件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對本院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七日送達至魏高明陳報之郵政信箱,並於同日送達廖秀松,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雖魏高明部分因逾期未領而遭郵局退回(見卷附送達證書及信封),惟該信箱既為魏高明指定之送達處所,郵務人員將應送達之文書投入信箱斯時即生送達之效力。
茲已逾期,均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又聲請再審為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即不得為之。
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及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既非原確定裁定受裁定之當事人,其對該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非合法。
至聲請人雖於書狀中一併聲請本院多位法官迴避,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釋明其所舉之原因,亦難認合法,附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蕭 艿 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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