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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七五號
聲 請 人 吳濬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一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
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本案裁判不服之理由。
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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