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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袁靜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五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四九一號) ,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原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無資力支出新台幣一千元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又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毋庸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核無必要,亦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錦 美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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