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6,台聲,737,2017052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七號
聲 請 人 王勝彥律師(即被上訴人廖義盛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呂新華與被上訴人廖義盛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五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