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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七三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林 日 金
林 日 地
吳林明英
林 日 吉
林 逸 雲
蔡 藝(蔡林紅緞之承受訴訟人)
蔡 玉 惠(蔡林紅緞之承受訴訟人)
蔡 秀 金(蔡林紅緞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連春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叄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黃 國 忠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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