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上,1015,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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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黃蕭貴鳯(即黃蕭貴鳳)
訴訟代理人 陳 建 勛律師
被 上訴 人 薛 何 嫌
薛 美 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判決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者,不得上訴。

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 萬元。

本件原審維持第一審所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0萬6,160 元,經原法院於106 年12月22日以裁定核定並退回其溢繳費用在卷,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則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150 萬元,依上說明,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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