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上,1457,2019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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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
上 訴 人 張俊宏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律師
被 上訴 人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即被上訴人清算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 限公司之自然人代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104年度金訴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聲字第50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已於民國107年 6月12日為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上訴人既於上訴後聲請訴訟救助,可認其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自無庸再行命補正之程序。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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