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上,2113,2018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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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
上 訴 人 林辰峰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憲法
洪基華
馬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上易字第1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按法官非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故參與判決之法官而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即為同法第469條第1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本件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4年12月18 日行言詞辯論時,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為審判長法官陳文爵及法官黃裕仁、李昇蓉,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見第一審卷第257 頁)。

嗣參與判決之法官則為陳文爵、李昇蓉及法官陳立傑(見同上卷第267 頁),第一審法院以未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陳立傑參與判決,其判決法院之組織即不合法,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原審疏未予糾正,遽爾判決,於法有違,自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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