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107,台上,392,2018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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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王方蕋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惠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上字第23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11月15日以 106年度台聲字第147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 4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其雖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仍經本院裁定駁回。

茲距本院第一次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堪認其已明知上訴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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