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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卜家蓁
被 上訴 人 林金柱
葉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5 年度重上字第24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上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原審以裁定命其於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6 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人嗣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7年2月13日以107年度台聲字第198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3月7日送達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憑。
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末查上訴人雖對上揭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聲請再審,惟另經本院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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